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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山区武汉买卖房产***律所免费咨询「鹰和卓律所」

发布时间:2021-12-09 07:34:20        







本案中开发商迟延办理***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开发商应当向王某某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双方合同中对因开发商的原因导致***不能取得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则王某某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主张开发商的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对开发商的该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则王某某可以根据高人相关解释的规定,享有要求开发商承担具体违约责任的选择权。其一,由于开发商迟延办理***已经超过合同约定时间一年以上,故王某某有权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其二,如果王某某不选择解除合同,则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其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规定的***机构计收逾期***的标准***相应数额的违约金。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是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返还租赁物。我国的合同法及相关解释之所以明确规定了该规则,主要是考虑到在租赁关系中,特别是对于房屋租赁而言,承往往因不具备自有住房,经济上困难而需要租赁房屋,处于弱势地位,对其予以适当的保护,使其租赁关系相对稳定是必要的,这种保护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很多购房人由于对房屋质量问题的种类及其后果不了解,以至于在发现商品房质量问题后处置失当:有的小题大做,对一般质量问题提出巨额索赔甚至要求退房,结果是输了官司又赔钱;有的委曲求全,草草办理了收房手续,入住后才发现房屋有严重质量缺陷。而正确的做法是,对待商品房质量问题,必须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根据高人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依法提出相应的索赔要求,做到有的放矢。具体可按以下三种类型和方式进行索赔




对于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这种情形既不是明显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又不完全属于保修的一般质量问题,而是介于前面两种情形之间的第三种情形,《解释》第十三条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由于对房屋质量是否“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认定尚缺乏法定的客观标准,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一般由法官在房屋质量鉴定的基础上根据生活常识和经验,作出认定。正因这种认定标准的弹性和结果的不确定性,购房人在这种情况下提出退房的请求时更要谨慎从事,好事前与律师进行充分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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