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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13 23:06:36
湖北鹰和卓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公司化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律所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公司***、税务合规、劳动人事、知识产权、商事争议等***服务。
房地产民刑交叉案件的特点
房地产民刑交叉案件主要发生于土地使用权出让、一房二卖、所有权确认以及执行异议类案件。如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可能存在土地使用权证明而签订合同的情形。一房二卖案件中,卖房人在可能存在将诉争的房屋又另行出售他人,此时就可能涉及民刑交叉的问题。如上文所引的北京市中级以合同罪的罗某一房二卖案。所有权确认案件较易出现公证文书、书等。执行异议案件中较常见的就是开发商将已经查封的房子又另行出租、出***又潜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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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民刑交叉案件的审理难点
民事***与的区分标准一直以来是房地产案件审理的一个难点,二者之间的判断与裁量缺乏一个统一的尺度。比如,在房屋买卖***中,卖房人常常为了获取房价上涨的更大利益而一房二卖多卖,此种情形极为常见,对于该问题也一般不按处理,而上文中的以合同罪定罪也是极其特殊的一个例子,尚存争议。同时,上文三个案例有的案情相似,但是所定的罪名并不一致,这也反映在具体定罪量刑时裁量权并不统一。
无效合同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由于公序良俗原则(也就是“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是现代各国中的一项基本的原则,所以现在各国都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58条也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所以此类合同依法不能予以保护。
“违反***、行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这一规定才是整个合同无效制度的精髓和本质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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